10月11日,國家安監總局發出關于征求《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證管理辦法草案》及《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草案)修改意見函》,以及關于征求《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修改意見的函。前兩項法規是我國針對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的狀況而首次制定的。
據國家安監總局監管三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前兩項制定的法規是根據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制定的,目地在于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嚴格準入條件,規范危化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草案)》,申請危化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是,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當地政府的規劃和布局;使用危化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等。同時規定,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措施、設備、工藝應當經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化品的裝置,應有具有綜合乙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乙級以上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和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應裝設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草案)》是國家安監總局會同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制定的,規定了企業使用危化品的年最低設計使用量。首批列出數量標準的共有氯、氨、液化石油氣等62種,使用標準因產品性能不同而不同,最少的為光氣,規定最低使用量僅11噸/年,最多的為原油、氯苯和丙烯酸三種,規定最低使用量為18萬噸/年。《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修訂草案)》是根據新《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調整變化,對2002年實施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的修訂。主要將登記范圍由原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化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調整為危化品生產企業和進口企業;進一步明確了登記內容,即危化品分類和標簽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用途,危險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等。
摘自《中國涂料報》(總第18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