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安責險,重罰!
9月1日,新修正的《安全生產法》正式實施。當日上午,蒼南縣應急管理監察大隊立即組織對高危行業礦山采掘企業進行執法檢查,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浙江某某礦建有限公司和溫州某某建設有限公司兩家企業均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蒼南縣應急管理局立即依法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查處,9月2日縣應急局案審會研究決定對兩家公司各處以10萬元的頂格行政處罰,現正在履行有關程序。這是新安法實施后,蒼南縣處罰的首例案件。
新修正的《安全生產法》規定: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法實施后,“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投保安責險”從政策指引上升到法律規范的最高層面,安責險也成為高危行業領域的強制性商業保險。
下一步,蒼南縣應急管理局將繼續嚴格執法監督,持續加強執法力度,增加執法檢查頻次,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全面強化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未和承包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安全員被罰4000元!
9月1日,湖南省寧鄉市應急管理局在對長沙科美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的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現場進行焊接的一名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過期未復審,重新報考后未通過,正在補考準備中,屬于無證上崗作業。同時,執法人員還發現該公司將手動噴粉線新增隔墻施工業務發包給寧鄉縣夏鐸鋪鎮學知鋁合金門窗店,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該公司無安全管理人員對該門窗店的施工作業安全進行協調管理。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等規定,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合并處罰3.6萬元,并對相關問題限期進行改正。
同時,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規定,對安全管理人員作出罰款4千元的行政處罰。
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9月1日上午,無錫市應急管理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無錫市生輝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三位一體”執法模式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
涉嫌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以下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六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
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相關條款,擬處罰金額13.4萬元左右。
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無錫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將安全風險管控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未組織實施。
涉嫌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和《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將安全風險辨識管控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全員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意識和管控能力,保證從業人員了解本崗位安全風險基本情況,熟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掌握事故應急處置要點”的規定。
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相關條款,擬處罰6.2萬元左右。
某公司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對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9月1日,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對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區域未設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四色圖和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車間內存在噴涂場所使用非防爆電器、消防通道被占等安全風險隱患未辨識,未落實管控措施。
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但該公司未按要求落實企業安全風險管控體系建設提出的風險辨識、風險分級和風險管控等事項。
執法人員責令企業限期對問題隱患進行整改,并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這是新《安全生產法》實施后,區應急管理局開出的首張“罰單”。
某海鮮店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9月1日,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聯合區公安分局、區住建局、區消防救援大隊、區城管局、區商務局等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
在對蕭山區建設一路的某海鮮店檢查過程中,聯合檢查組發現該店廚房使用燃氣,但并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此行為違反了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整改通知書。目前,已立案調查。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八)項的規定: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每日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