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內容包括總則、規劃與管控、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修復、綠色發展、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九章,多項內容對化工園區、化工廠有了規定。讓我們來看看,影響化工行業的條款有哪些?
1、該法明確規定,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該法要求對磷礦、磷肥生產集中的長江干支流,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更加嚴格的總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總磷排放總量。
2、該法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長江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聯動工作機制,與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相銜接,加強對長江流域船舶、港口、礦山、化工廠、尾礦庫等發生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長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統。
3、該法禁止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長江流域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管控。
4、該法還規定,長江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長江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禁止在長江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布局對生態系統有嚴重影響的產業。禁止重污染企業和項目向長江中上游轉移。
5、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沿河湖垃圾填埋場、加油站、礦山、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等地下水重點污染源及周邊地下水環境風險隱患開展調查評估,并采取相應風險防范和整治措施。
該法還規定了違反該法的相關條款:
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的,違反本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
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長江流域磷礦開采加工、磷肥和含磷農藥制造等企業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