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發達國家VOCs的防治法規
美國、歐盟和日本等發達國家及地區較早地開展了VOCs排放控制工作,截至目前已形成了清晰、系統的VOCs污染控制思路,積累了較成熟的環境管理經驗,其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值得參考和學習。
(1)美國
美國對VOCs污染控制的最終目標是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臭氧含量要求。其主要手段是以《清潔空氣法》的規定為基本依據,通過聯邦環保署(EPA)制定和頒布污染排放標準和控制技術指南等一系列重要法規和指南文件,指導州、地方環保局及企事業團體執行VOCs排放限制。分“兩步驟”,首先控制汽車排放的VOCs、NOx,然后控制工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同時根據大氣中的O3濃度采取地區臭氧分級控制措施,要求O3濃度不合格的地區遞交15%VOCs削減計劃。
(2)日本
日本早期的VOCs污染控制始于《大氣污染防止法》、《惡臭防止法》中對光化學氧化劑、惡臭物質的限制。2004年,日本環保省對大氣污染防止法進行修訂,增加了對VOCs控制的要求;2005年相關部門完成了大氣污染防止法實施令(內閣)、大氣污染防止法實施細則的修訂(部長級條例),并規定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濃度測量方法。2006年4月,針對工業VOCs排放設施的控制法規正式實施,該法規將工廠企業的自愿減排與強制性排放規定適當結合。
(3)歐盟
歐盟環保標準大多以指令(Directives)的形式傳達到各成員國,由各國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將指令轉換成本國的法律和政策。在VOCs污染控制方面,歐盟頒布的指令主要有:環境空氣質量和歐洲更清潔空氣指令(Directive 2008/50/EC),國家排放上限指令(2016/2284 /EU),溶劑指令(Directive 1999/13/EC),涂料指令(Directive 2004/42/EC),汽油貯存和配送指令(Directive 94/63/EC)以及綜合污染防治指令(Directive 96/61/EC, 2008/1/EC)。
02 VOCs控制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一是源頭控制。從源頭上減少或避免VOCs的排放是污染控制的首選途徑,主要包括清潔生產和原料替代。清潔生產即注重生產全過程的物料回收,充分實現再回收、再利用,防止和減少污染的產生;原料替代即使用無毒低毒的原材料,推廣使用水性涂料及低有機溶劑的涂料。
二是過程控制。從能源、技術工藝設備等方便入手,提高企業的裝備水平,最大限度地減少生產過程中的VOCs產生與逸散,對最終實現有機廢氣排放的最小化、資源利用的最大化有積極意義。
三是末端治理。針對企業自身的廢氣排放特點,因地制宜的選取合適的處理工藝,必要時采用兩種或多種工藝聯合、多級處理,可實現企業有機廢氣的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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